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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作者:来源: 点击数: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太原理工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我校按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领取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学籍:

(一)无论何时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而被录取者;

(二)经健康复查,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且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学籍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予以标注。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院予以记录。退学学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若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视情节可取消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所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等原因须转专业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所同意,接受院所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原则上在校期间只可转专业一次。

若原导师或所在院所不同意,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在第五学期及之后,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修业基本年限:硕士研究生3 年,博士研究生3-4年,本科直博生5(从硕士算起),硕博连读生5 年(其中博士研究生阶段不得少于3年)。博士研究生各专业的修业基本年限与其录取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学制保持一致。

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6年。

研究生休学创业最长修业年限6年。

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院确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院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籍记录为“休学”,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研究生学籍均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交流学习项目、因私出国留学,在入伍或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后果。

第五章 退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且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五条 对非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两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允许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业特别优秀者申请提前答辩。申请者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破格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如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九条 我校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制度,研究生毕业后半年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超过半年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完成毕业要求的未完成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提前毕业和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毕业后和延长修业期内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六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电子信息数据报省教育厅,同时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予以学历电子注册。学位授予信息数据报省学位办及国务院学位办予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理、处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开始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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